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3号)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7: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3号)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69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3号)的申请》(资证资字[2006]78号)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3号)(以下简称计划)。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5年。计划接受委托资金规模上限为35亿元。

  核准《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3号)说明书》和《中信证券股债双赢(中信证券3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建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登记注册机构。

  建设银行应当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你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和退出工作,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载明的最低金额,不得接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的客户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应当做好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应当逐项向客户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客户办理计划合同的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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