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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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机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为贯彻实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印发),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工作,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 业 部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申请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岗、驾驶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业务办理信息,打印有关证、表。

  各岗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操作,在计算机上记录经办信息,同时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五条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以下简称《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补考一次。

  (三)驾驶证管理岗复核申请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对于初次申领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机型代号为T)的驾驶证申请人,应先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按增加准驾机型T,预约联合收割机科目三的考试。

  (四)考试岗组织进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当场补考一次。考试合格后,收回《准考证明》。

  (五)业务领导岗审核。

  (六)驾驶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核发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存入驾驶证档案: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准考证明》。

  5.《考试成绩表》。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六条 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初次申领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五)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六)《准考证明》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号码录入。

  (七)《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

  (八)《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起满两年的日期录入。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

  (九)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十)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录入。

  (十一)各科目考试员: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员姓名分别录入。

  (十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十三)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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