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清津水成川合作会社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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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清津水成川合作会社的批复
(商合批〔2007〕182号)


吉林省商务厅:

  《关于延边海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朝鲜建立企业的请示》(吉商合作字〔2007〕1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林省延边海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朝鲜与朝鲜清津市人民委员会合作设立“清津水成川合作会社”。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103.5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56.6万美元,其中中方以设备出资78.3万美元,占50%;外方以土地等实物出资78.3万美元,占50%。经营期限为1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工业硅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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