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东方船务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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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东方船务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175号)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关于中海油服在香港设立船务公司的请示》(海油总资产〔2007〕12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海油服香港有限公司与美国 TRICO MARINE SERVICES,INC. 合资,在香港设立“东方船务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100万港元,总投资4100万美元,其中,中海油服香港有限公司出资2091万美元,占51%的股份;外方出资2009万美元,占49%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提供船舶支持服务。

  三、请通知主办单位自接此批文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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