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6: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
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7]6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附件一)下达给你们。本次共安排95家发债主体,发行规模992亿元。为做好本次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债申报材料,简化债券核准程序
  各发债主体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二)。
  中央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报我委核准;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我委核准。
  为进一步简化企业债券核准程序,提高效率,适应市场需要,地方企业对我委反馈意见的回复及其他补充材料可直接报我委,抄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我委关于企业债券的批复文件下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同时,抄送地方企业、主承销商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不再转发。

  二、强化信息披露,明确相关责任
  发行人申请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编制债券募集说明书(基本格式见附件三)及其摘要,作为发行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行人及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主承销商应配合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并对其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重要内容,不得出现内容上不一致,或因遗漏重要信息而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我委指定的报刊及发行人、主承销商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刊;将募集说明书全文登载于我委、发行人、主承销商、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必要的网站;将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及相应中介机构网站。同时,发行人住所、主承销商住所应置备全部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企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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