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6: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
(安监总规划〔200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依据之一,要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安全评价报告科学、公正、客观。对于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及安全监察中发现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审批,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乙级资质机构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在资质审批中把关不严,以及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地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暂停其乙级资质的审批权。

  三、严格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的审批,强化法律责任意识。根据《安全评价通则》划分的评价业务范围,按照安全评价人员专业技能与评价业务范围相配套的原则严格把关,进一步促进安全评价机构专业化分工。认真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年审考核、抽查等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执业信誉及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四、建立安全评价机构自我约束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相关规定,强化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管理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及时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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