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8: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7〕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93号)要求,为掌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采集和核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数据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数据进行统一采集和核定,要求辖区内所有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填报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表1-1单位基本信息中的中心经纬度等45项指标必须全部申报,不允许缺项、漏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即为第43项“国家级重点污染源”,名单之外的应去除;表1-7、1-8中的上年(2006年)排放量数据应与污染控制、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等部门充分协调,以各省与总局共同核定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为主要依据填报。

  二、建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

  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已经普遍使用并建立了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要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的信息全部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并向总局环境监察局报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要对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逐一核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申报数据录入情况,保证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无一疏漏,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要加强审核,避免因数量级、计量单位和逻辑关系错误等导致发生数据不实等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进行核对后,备份出软件数据库,发送给西安交大长天软件公司进行技术性校验,由其反馈校验清单,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进一步核对。

  为不影响及时、完整的建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未全面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由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直接将本省(区、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的信息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并报送数据库。其中,未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江西、青海两省,总局环境监察局将各提供给一套《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暂时使用,并组织两省环境监察机构人员到京培训、录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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