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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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检〔2007〕11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

  一、监督抽查工作的地位和特点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能,与法定检验共同成为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两大执法行为。
  根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的规定,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采用统一的目录、标准、程序、方法等实施抽查检验。通过监督抽查,及时全面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信息,有效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强化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
  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强制性。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商检法》赋予检验检疫部门的法定职权,不依法实施就是行政不作为,不依法配合就是违法。
  二是规范性。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监督抽查,各局不能随意减化抽查程序或更改抽查内容;各局根据本地进出口商品特点可安排地区抽查,抽查方案须经总局备案。
  三是长期性。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是检验检疫机构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有长期的规划和目标。
  四是相对独立性。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主要由检验检疫机构来实施完成,各局要创造独立执法的条件和设施,要注意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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