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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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7〕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一般情况下,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
  (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二、实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
  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资金垫付之前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二)对于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垫付之前将拟垫付的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上报并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即时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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