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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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实施。为推动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力争在3至5年内,使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银监会积极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加强竞争,实现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

  二、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负责初审,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后,给予信托投资公司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各银监局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银监会审批。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已到期信托产品均能正常清算,现有信托产品运行平稳。
  (六)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等事项。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公司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事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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