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设部等关于传发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和奖励审批表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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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传发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和奖励审批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综治办,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综治办、建设局、商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全面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标准》(以下简称《奖励标准》)和《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现传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受理群众检举揭发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的线索,经甄别需要核查的,要迅速部署核查;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各地要参照《奖励标准》,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对群众举报到公安部的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线索,经有关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填写《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经省级公安机关专项行动办公室审核后,由全国专项行动办公室依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公安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七年二月十六日

  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被盗自行车5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抓获盗窃、销赃、窝藏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5人以上、收缴被盗自行车1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重大盗窃自行车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销售、窝藏窝点,并且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人以上、收缴被盗自行车 2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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