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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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现将《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卫生系统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工作方针和卫生工作、科技发展趋势及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医疗卫生科学技术及卫生管理的前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构建高水平实验技术平台。其目标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促进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医药卫生机构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的科研平台,应当列入所在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计划。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接受卫生部的评估和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卫生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编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审批重点实验室的立项、重组和撤销;
  (四)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五)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六)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考核。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实验室(不包括卫生部直属单位所属的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内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计划,并列入本地区医学发展总体规划;
  (二)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编报计划任务书和验收申请书;
  (三)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落实重点实验室项目建设、运行、开放基金的经费;
  (五)对重点实验室的人员和组织结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卫生部直属单位对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科教、人事、财务等多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重点实验室提供运行及开放经费、后勤保障支持及其他相关条件;
  (三)在资源分配上给予必要的扶持,特别是在人事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五)抓好重点实验室能力和质量建设,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卫生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卫生部。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评审、批准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批准运行、考核评估、调整等。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在所属研究领域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明显的特色,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具有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二)有一个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具创新意识的领导集体,有在国内外具有科技竞争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批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创新能力的研究人员,有一套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
  (三)具有合理面积的研究场所和较好的研究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卫生管理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重点实验室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一般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卫生管理领域的重点实验室除外)。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的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并有3年以上的运行时间。
  (六)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的要求。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单位(不包括卫生部直属单位)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当由依托单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函及《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卫生部。
  卫生部直属单位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当由依托单位向卫生部直属单位提交申请函及《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1)。  卫生部直属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卫生部。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实验室,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立项建设。专家组一般由7-9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获批准的《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开展工作。依托单位应每年向卫生部报告进展情况,并作为评价建设状况与验收的依据。建设期限内重点实验室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重点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卫生部核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建设完成后应向卫生部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半年向卫生部报送《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附2)。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半年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对提出验收申请者,卫生部应根据建设完成的情况确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对同意进行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卫生部应组织专家组到现场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依托单位人员和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提问和答辩,专家组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书。专家组应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验收申请书及实际状况,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研究能力和水平、人才培养能力、实验及仪器设备条件、开放运行和管理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学术委员会组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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