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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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7〕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的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将关停小火电机组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我委及有关部门。经研究,现将编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案要认真贯彻落实2号文件和全国“上大压小”节能减排工作会议及曾培炎副总理讲话的精神和我委陈德铭副主任的工作部署,按照2号文件要求和会议明确的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按照签订的关停责任书,细化小火电机组关停方案,明确年度关停计划,并争取尽可能提前、超额完成关停任务。各地区和电力企业也可提出替代建设大机组的方案建议。

  三、明确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将关停计划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制定由拟关停机组企业法人与地市级政府、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省级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关停协议的工作方案,并在2007年底前组织实施。

  四、各地区要细化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政策措施,做好节能发电调度的准备工作,制定实施差别电量计划、建立在线监测和动态监控体系、加强发电调度监督管理、提出调整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方案、改进企业自备电厂管理、规范电力项目建设程序等工作方案及对小火电机组关停情况实施验收检查与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差别电量计划作为过渡方案,在全面实行节能发电调度前实施,未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电量指标应随时间明显递减。

  五、研究建立小火电机组的退出保障机制,提出开展关停机组电量指标补偿,污染物排放指标、取水指标交易工作,自备电厂和趸售电网购售电体制改革等工作方案,并尽快制定具体办法,报我委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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