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9: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现就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的以下外债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
  (二)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
  (三)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
  (四)其他形式的对外短期债务。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调减金融机构2007年度短期外债指标。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

  三、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分期调减短期外债余额:
  (一)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85%以内;
  (二)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75%以内;
  (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5%以内;
  (四)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以内。

  四、对新成立的中、外资银行,或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按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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