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统一考试配套冲刺(十)答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7: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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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最后冲刺
——全真模拟试卷精选(十)答案及精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
【精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B
【精析】海关在此情况下追究报关企业的经济责任,报关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双方自行诉诸法律解决。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对犯走私罪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
3.D
【精析】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其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4.D
5.A
【精析】详见新《海关法》第六条第(四)点。
6.D
【精析】对于出口输往与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议国家的纺织品,我国实行被动配额管理。
7.B
【精析】进口需要办理转关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需在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由指运地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8.A
【精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海关对其应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D
【精析】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报关的外贸、工贸公司,或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以及申请担保人的上级机关等。
10.C
11.A
【精析】现行海关对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5年。
12.B
【精析】保税仓库经营单位进口供仓库自己使用的设备、装置和用品,如货架,搬运、起重、包装设备,运输车辆,办公用品及其他管理用具,均不属于保税货物,进口时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
13.D
【精析】我国关税是以人民币计征税款的,因此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如果是以外币计价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征税款。由于外汇汇率是经常变动的,而且有买价及卖价的差别,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
(1)计算税款使用的外币折合率是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算人民币。未列入牌价表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算。
(2)特殊情况下的汇率适用:由于货物进出口、报关时间与征税时间经常不一致,征税时间一般稍迟一些。
在汇率调整时,遇有以下几种情况,海关可准予按原进口或出口时的汇率计征税款:
(1)在汇率调整前经海关批准予以减免关税的进口货物,在汇率调整后经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以补税的;
(2)在汇率调整前海关已立案调查的违规案件,在汇率调整后确定处理时需予补税的;
(3)在汇率调整前暂时进口的货物,在汇率调整后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而且在进口时已交纳保证金的;如未交纳保证金的,则按海关开出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率计征税、费;
(4)在汇率调整前溢卸的进口货物,在汇率调整后确定需要补税的;
(5)在汇率调整前经海关批准缓税的进出口货物,在汇率调整后计征税费的;
(6)在汇率调整前的进出口货物,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由于海关工作的原因在汇率调整后办理补税的。
14.D
【精析】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各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计征。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缴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缴清税款,都应按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15.A
【精析】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按上述办法未能确定的,则按《审价办法》第七、第八条中规定的五种方法依次确定。所谓“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情况,即申报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准则的,另外也包括第九条中规定的以下三种经海关审定认为申报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而不予接受的,即:
(1)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交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3)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核认为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的。
《审价办法》第七、第八条中规定的估价方法如下:
A.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即以从该被估货物的同一出口国(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该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价格依据。
(1)相同货物的定义是指货物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
(2)从同一出口国家或地区购进的。
(3)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已经被海关认定的。如果在成交的数量水平、商业水平、佣金、运、保、杂费等方面与被估货物存在差异,应按被估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价格调整后,才能作为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
B.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即以从被估货物的同一出口国(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据。
类似货物的定义是指货物具有类似的原料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和商业上可以互换的,有关价格调整的要求与上述相同货物方法的要求一致。
C.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
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我们把这种方法称作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我国把上述这些应减除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等综合确定为完税价格的20%。《估价守则》对倒扣价格法中的国内批发价格的规定比较具体,例如对批发价格的数量水平、发生时间等均有规定。我国未作具体规定,可比照《估价守则》的规定参酌执行,例如发生时限可为进口九十天内。
D.合理方法如果按上述几种方法顺序估价仍不能确定其完税价格时,可由海关按照合理方法估定。
我国对合理方法估价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估价守则》中的计算价格法,发展中国家可以不采用。但如果能获得被估货物在生产国的原料、加工费用成本以及在生产、销售中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等资料时,也可按其规定确定被估货物的成交价格和完税价格,作为一种合理方法。以上几种估价方法基本上是采用了《估价守则》中规定的估价方法,在我国加入《估价协议》后,则应完全按其规定(包括议定书中条款)执行。
16.C
【精析】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按上述办法未能确定的,则按《审价办法》第七、第八条中规定的五种方法依次确定。所谓“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情况,即申报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准则的,另外也包括第九条中规定的以下三种经海关审定认为申报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而不予接受的,即:
(1)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交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3)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核认为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的。
17.A
【精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交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交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根据以上规定,本题应征滞纳金为68元,其计算程序为:68000×l‰×l天=68元
18.B
【精析】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始采用《协调制度》。
19.B
【精析】参见新《海关法》第三十条。
20.A
【精析】船舶吨税自船舶申报进境之日起征收,并分3个月期缴纳和30天期缴纳两种。纳税人(船舶负责人)可根据船舶航行的航次、航期和滞留港口时间自行选择纳税种类。如按3个月期缴纳的,按法定税级税率征收吨税;如按30天期缴纳的,按法定税级税率减半征收吨税。
21.A
【精析】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对信用证作表面审查,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便完成其审查责任,所以银行只看单据,不管货物。
22.A
【精析】在一笔业务中,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支付。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在信用证上订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的条款,以利安全收汇。
23.C
【精析】商检证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和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有效凭证;
(3)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之一;
(4)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24.B
【精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习惯对保险责任的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所谓仓至仓条款,就保险期限而言,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上述保险期限,适用于除战争险以外的各种险别。至于战争险,则实行只负水面危险(Wa’ter Borne)的原则,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不卸,则以货物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15天为限。
25.D
【精析】对于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蚕豆属于A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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