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的协议说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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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争端的双方不能按第十九条规定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应在任何一个争议方的要求下在接到此项要求的30天内,召开会议审理此事,以便取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2.在审理此事及选择程序时,该委员会应考虑争议中的问题是否与商业政策上的见解有关,或是在技术上需要进行仔细研究的问题。该委员会可主动要求技术委员会按下述第4款规定对技术上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审查。当任何一个争议方请求审议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时,该委员会可请求技术委员会进行此项审查。
3.在解决争端程序的任何阶段中,该委员会均可同此事的主管机构和专家进行磋商,并可要求此种机构和专家提供适当的资料和协助。该委员会应对技术委员会关于争端问题进行工作的结果进行审议。
技术性问题
4.当技术委员会被要求按上述第2款规定工作时,它应在提交技术问题起3个月内审查此事并向该委员会提出报告,除非该限期经争议双方同意予以延长。
咨询小组程序
5.如果争议未提交技术委员会,并从要求该委员会审理此事起3个月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应在任何一个争执方的要求下设立一个咨询小组。如此事已提交技术委员会,但从技术委员会向该委员会提出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应在任一争议方的要求下,设立一个咨询小组。
6.(1)咨询小组一经设立,就应拥有附件三规定的程序。
(2)如果技术委员会已就争议的问题的技术方面提出了报告,咨询小组应将此报告作为它审议该争议事项技术方面问题的基础。
执行
7.在审理完成后,或技术委员会或咨询小组向该委员会提出报告之后,委员会应立即对争端问题进行审议。对于咨询小组提出的报告,该委员会通常应在收到报告30天内采取适当的行动。这些行动包括:
(1)有关争议问题的事实说明;和
(2)向本协议的一方或数方提出的建议,或是其它任何它认为合适的裁决。
8.如果提出建议的某一方认为不能实施这些建议,该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委员会提供不能实施的理由。在此情况下,该委员会应考虑可能进一步采取的适当行动。
9.如果该委员会认为情况已严重到有理由采取它认为是合适的行动时,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授权本协议的一方或数方中止适用在本协议中对其它一方或数方的义务。
10.该委员会应经常监视它提出的建议或作出裁决的任何事项。
11.如果有关当事双方对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执,在行使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权利(包括援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利)之前,双方应实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
第三部分 特别和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