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的分级管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7:21: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外经贸部事务局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商品许可证;
  (2)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的各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3)国家非外贸单位(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出运货物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的项目。

  2.特办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自营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2)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国家各部门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许可证;
  (3)签发另有规定单位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3.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另有规定者除外)签发本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部门(工贸)总公司在该地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2)地方非外贸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项目。
  (3)凡指定发证机关(包括指定特办和主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拟定所授权商品的发证办法,并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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