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7: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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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概念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1、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2、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作为出口部分免税,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五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使用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因此,在计算复出口货物退税时,如按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退税率(税额)计算退税,而不考虑进口料件实际上并未全额征税的因素,将会出现把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已减免的税款也退给企业,造成多退税的现象。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对不同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下面就不同的企业类型作一介绍。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

  (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包括新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退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1)1995年7月1日前,自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基本上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即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国内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或在内销货物应纳税款中抵扣,如进口料件免税,进项税额为零,退税额为零。

  (2)1995年7月1日降低出口货物退税率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具体计算方法有“先征后退”和“免、抵、退” 税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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