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导:商品归类总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7:16: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

规则二(一)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税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作为“毛坯”对待。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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