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7:20: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健康、持续和稳定的发展,规范、加强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管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出口秩序,有效防范和控制项目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实力的企?quot.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是指境外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的国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项目,其内容包括设备供应、工艺设计、技术转让、安装调试指导、零配件供应、售后维修及其他相应的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单机出口项目指金额在1百万美元以上(含1百万美元)的项目,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指金额在2百万美元以上(含2百万美元)的项目。

第四条 外经贸部负责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国家和外经贸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进行协调,并为出口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各商会的具体协调工作接受外经贸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有关商会协调职能的划分,原则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机电商会和承包商会项目协调职能进行重新分工意见的函》(〔1999〕外经贸办字第72号)的规定执行,即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的工业项目,由机电商会协调;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的非工业项目,由承包商会协调。

第二章 经营者及其经营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经营者开展项目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和外经贸部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和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自觉接受有关商会的协调。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资格是指从事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外经贸经营权;

(三)具有与项目金额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资信情况并且经营情况良好;

(四)通过iso9000认证;

(五)具有开展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

(六)具有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业绩或参与过相应的国内外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经营活动;

(七)具有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所需的融资能力;

(八)符合国家和外经贸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为有关商会会员。

第三章 协调原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协调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正常的出口秩序;

(三)保护市场开拓者的利益;

(四)有利于提高我国公司的中标率;

(五)有利于推动我国公司提高其经济效益;

(六)提倡"强强联合"的组合方式,各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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