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管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8:04: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问:我国为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参加了什么国际公约?制定了什么法律?

  答:野生动植物种是我国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自然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一些野生动植物已经濒临灭绝,成为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保护及合理利用这项资源,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事业有着重要意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有利于做好这项工作,我国参加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下发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

  问: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有哪些?

  答: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文件中的全部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全部物种均是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上述物种指:
  (1)活的或死的动物、植物;
  (2)任何可辩认的部分;
  (3)物种的衍生物;
  (4)人工培养的野生物种。

  问:进出口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如何向海关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因此,进出口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的,货主事先要到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得到该办公室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后,才能向海关报关。

  问:出口含有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中成药应如何向海关申报?

  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凡含有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药材,在出口前均应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后,才能向海关报关。

  问:违反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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