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5: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7〕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相关文章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生效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屏蔽实验反应堆保护系统改造方案的通知
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公告[2007]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发行2007年第六期、第七期中央银行票据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