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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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医发[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
  通则
  口蹄疫控制计划
  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计划
  新城疫控制计划
  猪瘟控制计划

  第二部分 无疫区标准
  通则
  无口蹄疫区标准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无新城疫区标准
  无猪瘟区标准

  第三部分 基础与体系
  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
  兽医实验室工作程序
  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样品管理制度
  兽医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药品试剂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
  畜牧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

  第四部分 预防与监测
  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
  新城疫免疫技术规范
  猪瘟免疫技术规范
  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
  口蹄疫诊断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
  新城疫诊断技术规范
  猪瘟诊断技术规范
  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
  新城疫监测技术规范
  猪瘟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检疫与监管
  动物隔离场管理规范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
  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规范
  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
  家禽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
  养猪场防疫管理规范
  奶牛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
  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
  家禽屠宰检疫规范
  牛羊屠宰检疫规范
  猪屠宰检疫规范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管理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应急与恢复
  口蹄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
  新城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
  猪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
  口蹄疫应急处置原则
  新城疫应急处置原则
  猪瘟应急处置原则
  口蹄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
  新城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
  猪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
  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新城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



  1 通则
  2 口蹄疫控制计划
  3 禽流感控制计划
  4 新城疫控制计划
  5 猪瘟控制计划

通则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大动物疫病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工作,根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借鉴先进国家净化消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实施计划。

1 基础建设



  1.1 机构队伍建立职能明确的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统一、稳定的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具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区域内,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无疫区建设和疫病防治领导指挥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1.2 法规规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区域的自然、地理、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完善该区域实施无疫区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制度。

  1.3 财政支持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保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日常运转维护的经费投入,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技术支撑机构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1.4 防疫屏障无疫区与相邻地区间具备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无疫区周边须建立缓冲区;进入无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及口岸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信息传输的设施设备,完善运行机制,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设立动物隔离场及相应设施;设立警示标志。

  1.5 测报预警规范疫情确认程序,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完善疫情测报预警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内流行病学监测与调查,掌握相关基础情况。无疫区所在省、市、县有完备的疫情信息传递、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和不间断疫情档案资料,具有对动物疫情准确及时报告及预警能力,并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1.6 流通监管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应来源于规定疾病的无疫区,确需从非无疫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到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引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引入的易感动物须在动物检疫隔离场按规定隔离,检疫合格后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

  1.7 检疫监管强化检疫监管,规范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按照《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动物养殖档案及畜禽标识制度,检疫证明和标志、防疫记录等须按规定制作、管理和使用,确保动物及其产品能够追踪溯源。

  1.8 规划制定根据畜牧业生产现状,在准确掌握动物繁育、饲养、流通、进出口、屠宰、加工和疫情信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动物卫生状况,制定疫病扑灭、净化规划及实施步骤。

2 免疫控制



  2.1 目标:规定时期内无临床病例。

  2.2 主要措施:制定科学的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开展流行病学和免疫效果监测;加强流通控制。
  2.2.1 按规定对区域内的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进行免疫抗体和免疫带毒监测;及时分析调整免疫程序,适时补免。
  2.2.2 加强对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控制,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率达到100%。
  2.2.3 对可疑病例及时诊断并采取控制疫病扩散措施;一经确诊,扑杀全部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做好无害化处理。按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疫病监测。
  2.2.4 规定期限内未发现临床病例,视为达到免疫控制标准,转入监测净化阶段。

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



  3.1 目标:规定期限内无感染。

  3.2 主要措施:加强病原和免疫监测,强制扑杀感染动物及同群动物,逐步缩小免疫接种区域。
  3.2.1 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逐步缩小免疫接种的区域,免疫区域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3.2.2 按监测技术规范重点开展病原监测,发现野毒携带动物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同时强化周边3公里的易感动物抽样监测,发现阳性感染动物同样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理。
  3.2.3 对区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检疫中发现的可疑染疫动物进行追踪溯源;对进入区域内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实施准引审批和隔离检疫。
  连续实施监测净化一定时期,在监测检疫中均未发现可疑感染动物可转入无疫监测阶段,未发现感染动物即可申报免疫无疫区评估。

4 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



  4.1 目标:规定期限内非免疫无感染。

  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强化监测;处置感染动物。
  4.2.1 区域内全部停止免疫。
  4.2.2 强化监测和检疫,发现发病动物和感染动物,按疫情处理。
  4.2.3 强化流通控制,非免疫无疫区引进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来自相应的其他非免疫无疫区,对确需进入非免疫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应先在缓冲区按规定实施监控,确定符合非免疫疫区动物卫生要求后,加永久性标识后方可进入。
  上述措施实施一定时期后,未发现感染动物和患病动物即可申报非免疫无疫区评估。

5 评估



  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

口蹄疫控制计划


1 基础建设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建立各级领导指挥机构及专家委员会,具有能落实免疫接种、对疑似病例采样送检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病畜扑杀补助、诊断监测、疫苗接种反应补偿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具有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档案及畜禽标识管理,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实施落实。

2 免疫控制



  2.1 目标:临床无病,连续24个月无临床病例。

  2.2 主要措施:强制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100%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同时用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法进行病原监测,阳性畜及同群畜按临床病例处置;对发病畜、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畜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易感动物按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检出的阳性畜同样按临床病例处置。

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



  3.1 目标:临床无疫,且持续12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

  3.2 主要措施: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逐步缩小免疫接种的区域,免疫区域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监测;未免疫区域进行病原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动物按疫点处置,同时对周边10km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发现阳性动物,按疫点处理。

4 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



  4.1 目标:停止免疫接种后12个月无病例,且连续12个月监测不到病毒。

  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接种;按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监测到感染畜,扑杀感染畜和同群畜;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的动物。

5 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



  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

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计划


1 基础建设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建立各级领导指挥机构及其专家委员会,省级建立现场诊断防治专家组,有能落实免疫接种、对怀疑病例采样送样的基层防疫组织,具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扑杀补助、诊断监测、疫苗接种反应补偿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重点对规模饲养、屠宰加工条件实行有效监督,加强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

2 免疫控制



  2.1 目标:连续6个月无临床病例。

  2.2 主要措施:区域内易感禽种禽场、蛋禽场和曾受威胁规模场实施100%免疫接种,实施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监测,病原阳性禽及同群禽按临床病例处置,强制扑杀疫点、疫区内全部禽;对疫区周边5km范围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病原监测,检出的阳性禽按临床病例处置。

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



  3.1 目标:临床无疫,且持续12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

  3.2 主要措施:继续按2.2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免疫效果监测,对未免疫区域内的未免禽(含野禽类)进行病原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禽、带毒禽按疫情处置办法处置。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按标准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4 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



  4.1 目标:停止免疫接种12个月后无病例,且连续12个月监测不到病毒。

  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接种,监测12个月,监测到感染禽扑杀同群禽,12个月未发现感染;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易感禽类。

5 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



  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

新城疫控制计划


1 基础建设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具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扑杀补助、诊断监测、疫苗接种反应补偿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具有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

2 免疫控制



  2.1 目标:连续3个月无临床病例。

  2.2 主要措施:对区域内易感家禽实施100%免疫接种,实施免疫效果监测;强制扑杀疫点、疫区内全部禽;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进行病原监测,病原阳性禽及同群禽按临床病例处置。

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



  3.1 目标:临床无疫,且持续12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

  3.2 主要措施: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逐步缩小免疫接种的区域,免疫区域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实施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监测;对未免疫区域内的未免禽(含野禽类)进行病原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禽、带毒禽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指定参考实验室确诊,监测发现阳性,扑杀处理。

4 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



  4.1 目标:无临床病例、无感染病例;停止免疫接种3个月后无临床病例,且连续12个月监测不到病毒。

  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接种3个月;监测12个月,监测到感染禽扑杀感染禽和同群禽,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按标准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禽、带毒禽按疫情处置办法处置;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的易感禽类。

5 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



  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

猪瘟控制计划


1 基础建设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具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扑杀补助、诊断监测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具有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标识管理,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

2 免疫控制



  2.1 目标:连续12个月无临床病例。

  2.2 主要措施:区域内易感动物5年内实施100%免疫接种,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实施病原监测,病原阳性畜及同群畜按临床病例处置;强制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对发病畜及病原阳性畜周边3km范围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监测,进行猪群临床和实验室监测,检出的病原阳性按临床病例处置;加强科学饲养管理,禁止饲喂泔水;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该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

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



  3.1 目标:持续6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

  3.2 主要措施:免疫区域的免疫接种率达到100%,对免疫效果继续进行监测,实施病原监测,根据病原监测结果逐步缩小免疫范围,对带毒者周边3km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畜、带毒畜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加强科学饲养管理,禁止饲喂泔水;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该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

4 监测无疫(非免疫无疫)



  4.1 目标:停止免疫接种后连续12个月无病例,且监测不到病毒。

  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接种,实施病原监测12个月;如发现感染畜,扑杀感染畜和同群畜,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加强科学饲养管理,禁止饲喂泔水;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疫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

5 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



  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

第二部分 无疫区标准



  1 通则
  2 无口蹄疫区标准
  3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4 无新城疫区标准
  5 无猪瘟区标准

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定义和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的执行和解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农业部1999年第96号公告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04版
  《哺乳动物、禽和蜜蜂A和B类疾病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
  GB/T18635-2002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物疫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3.2 规定动物疫病
  根据国家或某一区域需要,列为国家或某一区域重点控制或消灭的疫病。

  3.3 区(地区)
  区是指动物卫生状况和界限清楚的地区。

  3.4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指在某一确定区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且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地域。无规定疫病区包括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两种。

  3.5 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对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采取免疫措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3.6 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且未实施免疫接种,并在其边界及周围一定范围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免疫接种,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3.7 地理屏障
  亦称自然屏障,是指自然存在的足以阻断某种疫病传播、人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地貌,或地理阻隔如山峦、河流、沙漠、海洋、沼泽地等。

  3.8 人工屏障
  指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病原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周边建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隔离设施、封锁设施等。

  3.9 缓冲区
  指为防止规定的动物疫病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根据自然、地理或行政区域等条件,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外围设立的防疫缓冲区域,在区域内采取了防止致病病原进入无疫区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免疫接种。

  3.10 监测区
  指在无疫区内,沿无疫区边界设立的,应采取强化监测措施的区域。

  3.11 潜伏期
  指病原侵入动物到首次出现疫病临床症状的最长时间。

  3.12 感染期
  感染动物作为传染源的最长持续时间。

4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基本条件



  4.1 组织机构及基础设施条件
  有职能明确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统一、稳定的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
  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在保证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更新的同时,人员及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兽医机构应具有供其支配的必要资源,有实施监督检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和疫病报告、控制、扑灭等能力,并有效运作。

  4.2 区域规模
  具有一定规模,尽可能与行政区域(如地级市或地区)一致;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区域应集中连片,有足够的缓冲区和监测区,具备一定地理或人工屏障的区域。

  4.3 社会经济状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立能为当地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经济发展水平和公用经费能支持和保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立和维持;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对该项工作给予有效的支持。

  4.4 动物疫病防控基础
  区域内的技术支撑体系应具备相应疫病的诊断、监测、免疫质量监控和分析能力,以及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备与检疫、监督、消毒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有能力实施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控、防疫条件审核和防疫追溯。
  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具备及时有效地处理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污染物的能力。
  省、市、县有健全的应急体系,完备的疫情信息传递和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具有对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对疫情准确、迅速报告的能力,并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必须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工作需要。

  4.5 保护屏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与相邻地区间必须有足以阻止疫病传播的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在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须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信息传递的设施设备。

5 各类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5.1 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5.1.1 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发现感染规定动物疫病的临床和监测证据。
  5.1.2 怀疑暴发疫病必须立即调查,并对周围边界地区进行系统持续监测。
  5.1.3 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按规定实施免疫,并执行畜禽标识制度。
  5.1.4 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执行。
  5.1.5 必要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外)应设立缓冲区,与国内其它地区及邻国相隔离。

  5.2 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5.2.1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能够了解当地动物饲养和分布情况。
  5.2.2 怀疑疫病暴发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上报疫情,采取必要措施。
  5.2.3 必要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外)应设立缓冲区,与国内其它地区及邻国相隔离。
  5.2.4 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执行。
  5.2.5 具备有效的、符合规定的监测系统和记录,所有相关报告和记录等材料准确、详细和齐全。

  5.3 监测区
  5.3.1 根据地理和气候条件及疫病性质,监测区应具有足够的面积和宽度,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5.3.2 应实施科学的疫病监控计划。
  5.3.3 怀疑疫病暴发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上报疫情,采取必要措施。
  5.3.4 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执行。

  5.4 缓冲区
  5.4.1 根据地理和气候条件及疫病性质,缓冲区应具有足够的面积和宽度,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5.4.2 实施科学的疫病监控计划。
  5.4.3 按规定实施免疫,并实行标识制度。
  5.4.4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应遵循相关规范。
  5.4.5 怀疑暴发疫病时必须立即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若确诊应立即组织扑灭。

无口蹄疫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口蹄疫(FMD)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口蹄疫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通则

3 缩略语和定义



  通则规定的缩略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潜伏期



  FMD的潜伏期为14d。

5 免疫无FMD区



  除遵守通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5.1 与国内其它地区或毗邻FMD感染国家间设有缓冲区,或具有人工屏障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病毒入侵。

  5.2 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生过FMD,12个月内的疫病监测中未检出FMD病原或无FMD病毒感染的任何证据。

  5.3 设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并按规定的频率和密度实施了FMD监测;执行预防和控制FMD的常规措施。

  5.4 无FMD区及缓冲区均实施免疫接种,所用FMD疫苗符合国家规定。

6 非免疫无FMD区



  除遵守通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6.1 在无疫区内,沿无疫区周边与国内其它地区或毗邻FMD感染地区间设有监测区,或具有人工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病毒入侵。

  6.2 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FMD免疫接种,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过免疫接种动物。

  6.3 设有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12个月没有发生过FMD,并且过去12个月内的疫病监测中未检出FMD病原或无FMD病毒感染的任何证据。

  6.4 所有预防和控制FMD的规定措施都得以执行,并得到有效监督。

7 免疫无FMD区转变为非免疫无FMD区时,应在免疫接种停止后等待12个月,并能提供在这段时间内没有FMD病毒感染的证据。


8 无FMD区的恢复



  8.1 免疫无FMD区发生FMD后,恢复免疫无FMD区的条件
  采取扑杀、血清学监测、紧急免疫等措施,并采用检测FMD病毒非结构蛋白抗体的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来证明没有FMD病毒感染,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

  8.2 非免疫无FMD区发生FMD后,恢复非免疫无FMD区的条件
  8.2.1 采取扑杀及血清学监测,但不采取紧急免疫措施,最后一个病例扑杀后3个月;
  8.2.2 采取扑杀、紧急免疫接种及血清学监测措施,紧急免疫的动物全部宰杀,最后一头免疫动物宰杀后3个月;
  8.2.3 采取扑杀、紧急免疫及血清学监测措施、但紧急免疫后并不屠宰所有的免疫动物,而用检测FMD病毒非结构蛋白抗体的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来证明免疫动物没有感染FMD病毒时,须在最后一例病例或最后一次免疫后等待6个月。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通则

3 缩略语和定义



  通则规定的缩略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潜伏期



  HPAI的潜伏期为21d。

5 无HPAI区



  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HPAI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符合通则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5.1 有证据证明在过去至少12个月内未发生过HPAI。

  5.2 按国家规定实施扑杀政策,发生过疫情的地区,不论是否实施HPAI疫苗接种,最后一例感染动物扑杀后,6个月没有再发生疫情。

6 无HPAI区的恢复



  采取扑杀政策时,无论是否实施HPAI疫苗接种,在最后一例感染病例扑杀后6个月,并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未再出现新的疫情,就可以申请恢复无HPAI区。

无新城疫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新城疫(ND)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新城疫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通则

3 缩略语和定义



  通则规定的缩略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潜伏期



  ND的潜伏期为21d。
  5无ND区
  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ND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符合通则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5.1有证据证明至少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ND。
  5.2发生过疫情的地区,按国家规定实施扑杀政策,不论是否实施ND疫苗接种,最后一例感染动物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
  6无ND区的恢复
  发生ND后,实施扑杀政策,不论是否实施ND疫苗接种,最后一例感染动物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就可申请恢复无ND区。

无猪瘟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猪瘟(CSF)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猪瘟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通则

3 缩略语和定义



  通则规定的缩略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潜伏期



  猪在胎儿期一旦接触到CSF病毒就可能终身感染,通常在几个月的潜伏期后才出现临床症状。猪出生后接触病毒后潜伏期为7~10d,通常在感染后5~14d具有感染性,但慢性感染时,在3个月后才有感染性。
  本规范规定猪瘟的潜伏期为40d。

5 基本条件:



  5.1 符合《无规定动物疾病区标准通则》的相关规定;

  5.2 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疫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

  5.3 按照猪瘟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猪群临床和实验室监测,结果呈阴性;

  5.4 禁止饲喂泔水。

6 免疫无CSF区



  符合5的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6.1 该区内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生猪瘟疫情;

  6.2 5年内实施CSF疫苗接种;

  6.3 对6月龄到l岁的猪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至少连续6个月证明没有感染。

7 非免疫无CISF区



  符合5的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7.1 实施扑杀政策而不进行接种疫苗的地区,至少6个月没有发生疫情。

  7.2 实施扑杀政策结合疫苗接种的地区,疫苗停止使用至少12个月,且没有疫情发生。

8 无疫区的恢复



  8.1 免疫无CSF区:若免疫无CSF区内发生猪瘟时,实施扑杀政策,最后一个病例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CSF区。

  8.2 非免疫无CSF区:
  8.2.1 非免疫无CSF区如发生CSF病例,实施扑杀政策,不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措施,在40d以上未发生CSF病例,可申请恢复非免疫无CSF区。
  8.2.1.1 在疫点周围划定CSF家养猪控制区(包括至少半径为3km的内保护区和外围半径至少10km的监测区);
  8.2.1.2 扑杀饲养场内所有猪,销毁尸体并进行彻底消毒;
  8.2.1.3 CSF疫点周围保护区:
  对临近饲养场感染CSF的可能性进行风险分析,如分析结果表明存在明显风险时,则扑杀半径0.5km内所有家养猪;
  对保护区所有饲养场的猪只立即进行临床检查;
  8.2.1.4 在疫点周围监测区内所有病猪应送实验室作CSF诊断;
  8.2.1.5 对控制区内与感染猪场有直接或非直接接触的所有养猪场均需进行包括临床检查或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在内的流行病学调查,证明这些饲养场没有被感染;
  8.2.1.6 实施防止病毒通过活猪、猪精液和猪胚胎、污染物、交通工具等进行传播的控制措施。
  如在控制区内实施紧急疫苗接种,则在接种疫苗的猪被全部屠宰前不能恢复无疫状态,除非有区分疫苗接种猪和自然感染猪的有效方法。
  8.2.2 非免疫无CSF区发生CSF病例,实施扑杀政策同时实施免疫接种,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此后至少12个月不再实施免疫接种并未发生CSF病例,可申请恢复非免疫无CSF区。

第三部分 基础与体系



  1 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
  2 兽医实验室工作程序
  3 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4 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5 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6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7 样品管理制度
  8 兽医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9 药品试剂管理制度
  10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1 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
  12 畜牧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

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的建设,其它兽医实验室的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实验室建设



  2.1 省级兽医实验室
  2.1.1 工作能力
  2.1.1.1 能对重大动物疫病进行病原学定性诊断。
  2.1.1.2 能组织并指导全省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并制定监测方案及规程。
  2.1.1.3 能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诊断技术。
  2.1.1.4 能完成培训各市(县、区)化验员的任务。
  2.1.2 人员要求
  总人数不得少于12人。
  2.1.2.1 实验室主任:具备与兽医专业相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验,高级职称;熟悉各种实验及实验仪器的使用性能及特点,能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判定,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审核。能分析解决实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2.1.2.2 各检验室负责人:主管检验室工作,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熟悉分管检验室的各种实验及所用实验仪器的使用性能及特点,能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判定,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审核。能分析解决实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2.1.2.3 实验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所在实验室各种实验的操作及所用实验仪器的使用性能,能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判定。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1.3 仪器设备
  2.1.3.1 常规仪器:高速冷冻离心机、普通离心机、冷冻自动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普通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视显微镜、酶标仪、电泳仪、超声波清洗器、超声波细胞破碎仪、组织捣碎机、二氧化碳培养箱、普通生化培养箱、干燥箱、倒置显微镜、超净工作台、生物安全柜、隔离器、分光光度计、超低温冰箱、低温冰柜、普通冰箱、恒温冷藏柜、酸度计、真空泵、液氮罐、多(单)道微量移液器、电子天平(感量分别为0.01mg和0.1mg)、水浴锅、水浴箱、微波炉、小型台式冻干机、高压灭菌器、自动磨刀机、(超)纯水器、蒸馏水器、高温炉、电脑、照相机、投影仪、摄像机等。
  2.1.3.2 精密仪器:研究型显微镜、血液分析仪、PCR仪、细菌快速鉴定测试仪、血细胞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超速离心机等。
  2.1.4 实验室设置
  2.1.4.1 兽医实验室处于一个相对独立或封闭的区域,并与其它区域之间建有屏障或缓冲区。实验室布局应合理、结构安全、防护设施齐备,达到生物安全三级水平。
  2.1.4.2 具有通风换气、恒温恒湿、双电源、防火等设施设备。
  2.1.4.3 实验室应分设病毒室(包括重大动物疫病实验室、病毒繁殖及毒力测定实验室等)、细菌室、病理室、寄生虫实验室、中毒代谢病实验室,以及实验动物舍、剖检室、洗涤室、试剂室、无害化处理问、污水处理问、留样室、档案室等。
  2.1.4.4 总面积不应低于800平方米。
  2.1.5 质量保证体系
  省级实验室应建立完善可行的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
  2.1.6 记录、报告、档案
  2.1.6.1 对实验结果及数据实行电脑管理,统一实验室记录、统一出具实验报告。
  2.1.6.2 建立实验室档案,档案规范、齐全,有专人管理。
  2.1.6.3 重要仪器及设备要建立使用记录,规范使用程序。

  2.2 市级兽医实验室
  2.2.1 工作能力
  2.2.1.1 能对常发动物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中毒代谢病等进行快速诊断。
  2.2.1.2 能组织并指导全市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完成本市的动物疫病监测任务。
  2.2.1.3 能完成重大动物疫病的初步诊断。
  2.2.1.4 能完成培训各县区化验员的任务。
  2.2.2 人员要求
  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2.2.2.1 实验室主任:主管实验室全面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工作经验,副高级以上职称;掌握各种实验及实验仪器的使用性能及特点,能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判定;能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疑难问题。
  2.2.2.2 实验员:有实验室工作经验;熟悉所在实验室的各种实验操作,并掌握所用实验仪器的使用方法,能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判定。
  2.2.3 仪器设备
  普通离心机、冷冻自动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普通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视显微镜、超声波清洗器、超声波细胞破碎仪、组织捣碎机、酶标仪、电泳仪、普通生化培养箱、干燥箱、倒置显微镜、超净工作台、分光光度计、低温冰柜、普通冰箱、恒温冷藏柜、酸度计、真空泵、液氮罐、多(单)道微量移液器、电子天平(感量0.1mg)、水浴锅、水浴箱、微波炉、高压灭菌器、自动磨刀机、纯水器、蒸馏水器、电脑、照相机等。
  2.2.4 实验室设置
  2.2.4.1 兽医实验室处于一个相对独立或封闭的区域,并与其它区域之间建有屏障或缓冲区。实验室布局合理、结构安全、防护设施齐备,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水平。
  2.2.4.2 具有通风换气、恒温恒湿、双电源、防火等设施设备。
  2.2.4.3 实验室应分设病毒室、细菌室、病理剖检室、寄生虫实验室,以及洗涤室、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问等。
  2.2.4.4 总面积不应低于200平方米。
  2.2.5 计量认证
  市级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
  2.2.6 记录、报告、档案
  2.2.6.1 对实验结果及数据实行电脑管理,统一实验室记录、统一出具实验报告。
  2.2.6.2 建立实验室档案,档案规范、齐全,有专人管理。
  2.2.6.3 重要仪器及设备要建立使用记录,规范使用程序。

  2.3 县级兽医实验室
  2.3.1 工作能力
  2.3.1.1 能对常发的动物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等进行快速诊断。
  2.3.1.2 能完成本县和上级下达的动物疫病监测任务。
  2.3.1.3 能完成重大动物疫病的初步诊断。
  2.3.1.4 能够培训、指导基层动物防疫组织开展疫病检测工作。
  2.3.2 人员要求
  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3.2.1 实验室主任:主管实验室全面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掌握各种实验及实验仪器的使用性能及特点,能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判定;能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疑难问题。
  2.3.2.2 实验员:有实验室工作经验;熟悉所在实验室的各种实验的操作并掌握所用实验仪器的使用方法,能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判定。
  2.3.3 仪器设备
  普通离心机、石蜡切片机、普通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视显微镜、超声波清洗器、酶标仪、电泳仪、普通生化培养箱、干燥箱、超净工作台、分光光度计、普通冰箱、恒温冷藏柜、酸度计、液氮罐、多(单)道微量移液器、电子天平(感量0.1mg)、水浴锅、水浴箱、微波炉、高压灭菌器、自动磨刀机、纯水器、蒸馏水器、电脑、照相机等。
  2.3.4 实验室设置
  2.3.4.1 兽医实验室处于一个相对独立或封闭的区域,并与其它区域之间建有屏障或缓冲区。实验室布局合理、结构安全、防护设施齐备,达到生物安全一级以上水平。
  2.3.4.2 具有通风换气、恒温恒湿、双电源、防火等设施设备。
  2.3.4.3 实验室应分设血清学室、细菌及寄生虫室、病理剖检室和准备室等,并具有污水处理等设施。
  2.3.4.4 总面积不应低于2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应少于160平方米。
  2.3.5 计量认证
  县级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
  2.3.6 记录、报告、档案
  2.3.6.1 对实验结果及数据实行电脑管理,统一实验室记录、统一出具实验报告。
  2.3.6.2 建立实验室档案,档案规范、齐全,有专人管理。
  2.3.6.3 重要仪器及设备要建立使用记录,规范使用程序。

兽医实验室工作程序



  1、工作程序


  ┏━━━━━━━━┳━━━━━━━━━━━━━━━━━┓

  ┃  部  门  ┃  工 作 程 序        ┃

  ┣━━━━━━━━╋━━━━━━━━━━━━━━━━━┫

  ┃        ┃1.样品接收。           ┃

  ┃        ┃2.填写接样单。          ┃

  ┃  业务接待室 ┃                 ┃

  ┃        ┃3.制定检测方案,填写检测任务书。 ┃

  ┃        ┃4.任务书发送至各检测室。     ┃

  ┣━━━━━━━━╋━━━━━━━━━━━━━━━━━┫

  ┃        ┃5.样品制备。           ┃

  ┃  样品室   ┃                 ┃

  ┃        ┃6.保存副样,副样封条。      ┃

  ┣━━━━━━━━╋━━━━━━━━━━━━━━━━━┫

  ┃        ┃7.检测,填写原始数据。      ┃

  ┃  检测室   ┃8.检测结果的审校。        ┃

  ┃        ┃9.检测室主任审核原始记录。    ┃

  ┣━━━━━━━━╋━━━━━━━━━━━━━━━━━┫

  ┃        ┃10.编制检测报告书。       ┃

  ┃  业务接待室 ┃                 ┃

  ┃        ┃11.检测报告书审核。       ┃

  ┣━━━━━━━━╋━━━━━━━━━━━━━━━━━┫

  ┃  主任室   ┃12.报告终审签发。        ┃

  ┣━━━━━━━━╋━━━━━━━━━━━━━━━━━┫

  ┃        ┃13.检测报告书盖章。       ┃

  ┃  业务办公室 ┃                 ┃

  ┃        ┃14.发送检测报告书。       ┃

  ┣━━━━━━━━╋━━━━━━━━━━━━━━━━━┫

  ┃  资料档案室 ┃15.检测报告归档。        ┃

  ┗━━━━━━━━┻━━━━━━━━━━━━━━━━━┛


  2、工作流程图(略)

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为了确保实验室检测工作的质量,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1、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所有检测人员对所做的工作负相应的责任。

  2、按规定程序对待检样品进行制样。制样、分样过程中不得污染样品或影响样品的检测。

  3、实验员必须熟练掌握所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计量知识。每一个检测项目应有能够独立承担检测任务的两名以上实验员共同完成。

  4、检测应依据公布的标准化方法,并严格按操作步骤实施检验。对没有技术标准的检测项目,则编制检测实施细则。编制的检测实施细则须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试验后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5、检测过程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必须检定合格。

  6、检测所用的化学试剂纯度,实验用水均应符合检验标准的要求,不得降级使用。

  7、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检测人员要对检测仪器设备的连结方式、工作状态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亦应对仪器设备的运转使用情况、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8、出具的检验数据必须在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若超出允许误差,必须查找原因,进行复检。

  9、对批量样品的测试应设置空白和标准样品对照,并按一定比例做平行分析,以消除系统误差,减少偶然误差。

  10、检测结果必须经审核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能出据《检测报告》。

  11、实验室每年应对检测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检测质量实施监控,可采用下列方法:
  (1)定期使用核查标准或有证标准物质进行质量控制。
  (2)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
  (3)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
  (4)对留样进行再检测。

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剧毒药品管理,防止毒害事故发生,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采购
  按工作需要,做出购买剧毒药品品种、数量计划,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专人(2人)在指定商店负责购入、登记、建账入库,购买剧毒药品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备案。
  剧毒药品入库时要标记清楚。

  2、保管
  剧毒药品应存放于双门、双锁保险柜内,存放剧毒药品的保险柜应存于远离人群、干燥通风的房间中,由2人负责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人携带一把保险柜钥匙。

  3、领取和使用
  剧毒药品使用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剧毒药品领用审批制度,使用部门要提交书面申请,由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保管人员根据批准意见,由两人同时开锁,并监督进行称量出库,领取人和保管人应在剧毒药品使用登记本中签字。
  使用剧毒药品时必须2人以上在场,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剩余药品立即送交保管人员入库,并履行相关手续。

  4、剧毒药品废弃物处理
  剧毒药品残液或废弃物应由使用单位指定专门机构会同使用部门经无害化处理后倒入废液缸,集中处理。

  5、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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