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及认定申请书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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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及认定申请书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资质认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现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定技术服务机构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资质认定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等工作。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

1 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适用于对所有从事第三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也可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建立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以及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客户等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能力进行确认或承认提供指导。

  1.3 本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2 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ISO/IEC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548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ISO/IEC17025:2005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3.1 安全性能
  产品、仪器设备、设施、材料和作业场所等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基本安全要求。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活动。
  4.1.2 检测检验机构有责任确保所从事的检测检验工作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并能满足客户和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需求。
  4.1.3 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检验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设备设施。
  4.1.4 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等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4.1.5 如果检测检验机构还从事检测检验以外的活动,为识别潜在利益冲突,应规定涉及检测检验、或对检测检验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
  4.1.6 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有与其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包括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识别对管理体系或检测检验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预防或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见5.2);
  b) 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c) 有保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
  d) 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卷入任何会降低其在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实性方面可信度的活动,避免与其从事的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避免参与和检测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e) 确定检测检验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 规定对检测检验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g) 检测检验机构高层管理者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高层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需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确认;
  h) 由熟悉各项检测检验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检验人员包括在培员工、检测检验的关键环节进行充分监督;
  i) 在高层管理者中指定一名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确保检测检验机构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j) 在高层管理者中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k) 指定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予以规定;
  l) 确保检测检验机构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m) 有措施确保检测检验活动中人员、仪器设备、设施等的安全;
  n) 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指令性检测检验任务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1.7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检测检验机构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确保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

  4.2 管理体系
  4.2.1 检测检验机构应按本准则建立、实施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检验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达到确保检测检验结果质量所需的程度;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4.2.2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质量手册中阐明。应制定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当简明,可包括应始终按照声明的方法和客户的要求来进行检测检验的要求。质量方针声明应在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下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测检验服务质量的承诺;
  b) 管理者关于服务准则的声明;
  c) 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
  d) 要求检测检验机构所有与检测检验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管理体系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e)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4.2.3 最高管理者应提供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
  4.2.4 最高管理者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组织。
  4.2.5 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指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
  4.2.6 质量手册中应规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准则的责任。
  4.2.7 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的变更时,最高管理者应确保保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4.3 文件控制
  4.3.1 总则
  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程序来控制构成其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或来自外部的),诸如法规、标准、其他规范化文件、检测检验方法,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有关记录的控制在4.13 中规定;检测检验数据的控制在5.4.7 条中规定)。
  4.3.2 文件的批准和发布
  4.3.2.1 凡作为管理体系组成部分发给检测检验机构人员的所有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使用。应建立识别管理体系中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和分发的控制清单或等效的文件控制程序并使之易于获得,以防止使用无效或作废的文件。
  4.3.2.2 所用程序应确保:
  a) 在对检测检验机构有效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授权版本;
  b) 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适用;
  c) 及时地从所有使用或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文件,或用其他方法保证防止误用;
  d) 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
  4.3.2.3 检测检验机构制定的管理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该标识应包括发布日期和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发布机构。
  4.3.3 文件变更
  4.3.3.1 除非另有特别指定,文件的变更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被特别指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4.3.3.2 更改的或新的内容应在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
  4.3.3.3 如果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控制系统允许在文件再版之前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则应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权限。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名缩写并注明日期。修订的文件应尽快地正式发布。
  4.3.3.4 应制定程序来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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