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得自行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削减情况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5: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得自行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削减情况的通知
(环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根据目前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严肃性,各地区在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并正式发布公报以前,不得公布本地区2006年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削减量等数据。

相关文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得自行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削减情况的通知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号--《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公告第102号(终止公告)--荷兰AHP制药有限公司的哌拉西林_他左巴坦粉针剂(piperacillin_tazobactam)终止药品行政保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续营销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意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