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3: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5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粉煤灰(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6〕1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相关文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6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2007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