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通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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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通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函
(2007年1月19日 国质检监函[2007]4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我局近期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主要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共抽查了湖南、江西、浙江、福建、江苏、山东、河南、河北、陕西、内蒙古、辽宁、贵州、云南、四川、安徽、广西等16个省、自治区的234家生产的254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0.5%。其中,大、中、小型企业的产品抽样合格率分别为93.8%、86.7%;56.4%。
  本次对准许进入北京销售的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了抽查,共抽查了26家企业的41种烟花爆竹产品,经检验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和北京市地方强制性标准DB11/ 385-2006《烟花爆竹标识标注要求》等质量要求,产品抽样合格率为100%。
  本次抽查产品抽样合格率比2003年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比2004年和2005年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烟花爆竹产品总体质量水平有所提高。

  二、主要质量问题
  本次抽查烟花爆竹小型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差,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其中,产品违规使用氯酸钾、引火线的引燃时间超标及缺少重要标志等问题较为突出。
  (一)违规使用氯酸钾。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氯酸钾属烟花爆竹产品禁用药物。抽查中发现有部分企业违反规定,使用氯酸钾作为氧化剂加工生产烟花爆竹。
  (二)燃放性能不合格。抽查中有部分组合烟花类产品的燃放性能质量问题突出,经检验存在火险、低炸、炸筒等缺陷。强制性国家标准GBl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烟花产品燃放时不应出现火险、低炸、炸筒等现象。这些燃放性能问题容易造成炸伤人或引燃物品的危险。
  (三)引火线的引燃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烟花爆竹引火线的引燃时间有严格规定,引燃时间不能太短,也不能过长。本次抽查中有部分产品的引火线引燃时间项目不合格。在检验中,爆竹引火线引燃时间最短的只有0.4秒(标准规定3秒至13秒),组合烟花引燃时间最长的达到28.3秒(标准规定6秒至1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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