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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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重新修订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凡涉及的原相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4年12月印发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以及有关法规,结合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和管理权限,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全过程管理,把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要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精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和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领导国防科技工业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领导人员队伍。

  第三条 选拔任用国防科工委各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协助中共中央管理的和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及授权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详见附件一《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和全过程管理。凡涉及到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数、调配、考核、任免、待遇、奖惩、轮岗、交流、挂职、培训、审查、监督、辞职、退(离)休及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等,均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统一提出,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与地方党委共同管理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1]35号)精神,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由国防科工委党组与所在地方党委共同管理,以国防科工委党组为主,地方党委协管。

  第七条 职数配备。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职数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执行。人员调动配备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附件三)办理。

  (二)委属单位中各“中心”的领导人员职数,按批复的“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按11人配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按9人配备。

  领导班子内领导人员可交叉兼职。在条件具备的较小单位,党政正职可由一人担任。为加速后备干部的成长,现班子职数已满的,经批准可在短期内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配备干部。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加领导职数,也不得随意增设新的领导职务名称。

  第八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待遇,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享受所任职务的待遇。因工作需要职务发生变化,或提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保留原级别待遇;因工作不称职而被降职、免职的,不保留原级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其待遇。

  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决定提高级别待遇。

  第九条 严格执行退(离)休制度。凡到退(离)休年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通知本人,并按管理权限办理退(离)休手续。退(离)休文件下发后,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需经批准。对担任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到达退(离)休年龄时,原则上应免去其领导职务,使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及资格的同时,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及资格: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国防科技工业宏观管理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有全局观念,具有献身国防科技工业事业的奉献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提任职务的人员,应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

  (五)具备岗位要求需要的其他条件及资格。

  第十一条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在参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要求的同时,还必须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领导才能和专业素质: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正确把握政治方向,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勇于开拓创新,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凝聚人心的能力,善于团结同志,廉洁自律,勤奋敬业。

  (四)党政主要领导要具有驾驭全局和解决重大问题的决策能力,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并具有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的业务能力。其他领导人员要在分管业务方面具有一定权威,并具有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

  (五)提任为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在两个以上岗位工作过,并担任下一级正职领导职务三年以上;提任为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者越级提拔,其中越级提拔的处级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决定。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要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

  (一)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要同本单位的性质、任务与发展方向相适应,使领导班子成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形成互补。委属单位应注意使领导班子成员的知识层次不断提高,专业结构不断完善。

  (二)领导班子在年龄上要形成“五、四、三”(55岁左右、45岁左右、35岁左右)的梯次结构。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一般应控制在50岁以下;提任正职领导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50岁;领导班子中50岁以下的要达到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1]7号)精神,应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和党外干部进入领导班子。规模较大的委属单位,领导班子中一般应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四)执行。

第四章 任免形式、程序



  第十五条 任免的基本形式有任命制、聘任制、选任制。任免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也可以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选拔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暂行办法》(附件五)和《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附件六)执行。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并按下列任免程序办理:

  (一)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推荐人选。

  司局级干部由人事教育司在民主推荐、测评基础上,听取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委领导的意见后,提出考察人选;处级干部由各司局在民主推荐、测评基础上提出拟任免职人员的推荐意见。

  (二)人事教育司根据提出考察人选、拟任免职人员的推荐意见,按所要求的条件及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

  民主推荐、测评及任职考察听取意见的范围及组织实施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选拔任用司、处级干部民主推荐、测评、听取意见的范围及组织实施办法》(附件七)执行。

  (三)人事教育司在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上司长办公会3个工作日前,书面征求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对拟提拔任用人员的意见。

  (四)依据考察情况,以及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反馈的意见,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讨论提出任免职意见。处级干部报委领导审批,司局级干部提交委党组会研究决定。

  (五)对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附件八)执行。

  (六)对经公示后确定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任职试用期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附件九)执行。

  (七)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文:

  1.国防科工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局)长、副司(局)长,厅主任、厅副主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司局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职,经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通过(其中:人事教育司司长的任免职需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的任免职需经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同意;其他领导干部的任免职需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后,由国防科工委(党组)下达任免职通知。

  2.处长、副处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委领导审批,由国防科工委下达任免职通知。

  3.科级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研究后下达任免职通知。

  第十八条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实行任命制、聘任制或选任制并按下列任免程序办理:

  (一)由中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程序:

  1.国防科工委党组提出初步人选,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也可由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或上级有关部门商国防科工委党组提出人选。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地方协管单位党委组织部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考察。

  3.国防科工委党组讨论后与地方协管单位党委协商一致并征求国务院主管领导同志的意见,呈报中共中央审批、任免。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1.委属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会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组织考察,提出拟任免职意见。

  2.委属单位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根据委属单位党委的建议向国防科工委党组写出考察方案;考察时,先进行投票推荐,据其结果与委属单位党委商量确定差额考察人选并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后进行考察;考察后写出考察报告,提出拟任免职的意见。

  3.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决定。

  4.征求地方协管单位的意见。

  5.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防科工委(党组)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对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需上报备案的,下达任免文件前及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三)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委属单位管理、任免须事先征得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同意的领导人员报批程序:

  1.委属高校校长助理的任免职程序:

  (1)委属高校提出书面请示(含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干部考察材料),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所提人选进行审核,并进一步听取学校党委、纪委、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3)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电话形式答复委属高校党委。

  (4)委属高校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2.委属高校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职程序:

  (1)委属高校提出书面请示,并将相关材料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属提拔任用的需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干部考察材料,属平级转任的需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所提人选进行审核,并征求国防科工委相关部门意见。

  (3)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将有关材料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电话形式答复委属高校党委。

  (4)委属高校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相关部门。

  3.委属中心处级干部的任免职程序:

  (1)委属中心提出书面请示(含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干部考察材料),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所提人选进行审核,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电话形式答复委属中心党委。

  (3)委属中心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授权委属单位管理的干部,任免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党组汇报请示:

  (一)在重大问题上有争议的;

  (二)越级提拔的;

  (三)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四)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留任的;

  (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其所在单位提拔的;

  (六)从非后备干部中提拔的。

  第二十条 党委、纪委、工会组织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工会组织的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按中组部、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属单位党委、纪委、工会组织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包括换届选举):

  1.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纪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各单位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前三个月,应将候选人请示及有关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党组审定。非连选连任的,由国防科工委组织考察,在征求地方协管单位意见后(属中共中央管理的职务需呈报中共中央审批)行文批复;其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结果,报所在地方上级党委、工会批复,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

  2.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任免职,按管理权限与有关规定和相关任免程序办理。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主席的任免职,按管理权限与有关规定和相关任免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人员的任免实行任命制。司局级干部的选派,由人事教育司提出人选,征求国际合作司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委党组研究决定;处级干部及其他人员的选派,由人事教育司商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驻外机构中外交人员的任期年限为三年,财务人员和工勤人员的任期年限为二年。任期年限一般不予延长,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由驻外机构向人事教育司提出书面建议,由人事教育司商相关部门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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