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9: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牟新生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 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单耗标准



  第七条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 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相关文章


科学技术部关于大亚湾反应堆中微子实验项目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增补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
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公告2007年第1号--发行2007年第一期央行票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的意见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