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6: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7〕52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彭代明、杨芳分别担任公司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的请示》(国寿财险〔2007〕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杨芳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彭代明担任你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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