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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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信计资检字[2007]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要求,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经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开展2007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监督检查范围和检查方式
  2007年度监督检查范围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方式为自查。

  二、时间安排
  (一)2007年4月30日前,各有关监理单位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表》)、附件及有关材料报送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2007年5月20日前,各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审查情况汇总后,报部资质办备案。
  (三)2007年10月1日前,部资质办公布年度监督检查结果。

  三、监督检查内容
  参加自查单位要按照部资质办2004年发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信计资[2004]010号文)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文)的要求对各项条件的符合情况进行自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参加自查单位按时将《年度监督检查表》、附件及有关说明材料上报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自查单位上报的资料要及时受理,必要时可以要求监理单位提供说明材料。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自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报部资质办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及电子版1份、各自查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电子版1份、自查单位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部资质办对参加自查单位备案资料进行审查。鉴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仅为二年,本次监督检查结束后不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填写监督检查结论意见,不加盖公章。

  五、监督检查管理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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