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7: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整规办发[2007]3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22号)的要求,截至2006年9月,共有52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商会协会试点方案进行了评审和论证。现将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首批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一)。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树立商会协会自身形象,推动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重要作用。试点商会协会要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整规办发[2006]12号)精神,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试点。现就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坚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商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必须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信用评价要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以上原则要在试点方案中明示,并向会员企业和全社会公示。
  商会协会要向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产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的结果,增强会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宏观管理,促进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自身的发展。

  二、保证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信息来源的准确性

  (一)指标体系应尽可能完整。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应包括反映企业综合素质、财务能力、管理水平、竞争力状况以及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指标的权重分布应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并突出信用评价因素,保证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商会协会在评价前进行的资质评定等评价活动的结果,可以纳入指标体系,适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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