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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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1月3日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地震局、建设部)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是国务院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的具体体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实施农居工程,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农民群众居住条件,取得了明显成绩和有益经验。为全面推进农居工程的实施,努力提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力争使全国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十一五”期间,建立完善适合农民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在各地区建设一批分布范围较广、能影响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并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等地区逐步推广。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讲求工作实效。通过典型宣传、科学指导、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与。防止以此为由,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防止脱离实际,贪大求洋,乱铺摊子;防止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建设,硬性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广大农村地区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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