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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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批复
(国函〔2006〕133号)


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决心并共同致力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两国国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为维护两国国界的稳定和边境地区的安宁,本着互相尊重、平等、互信、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处理边界事务,双方认为有必要就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使用以下定义:
  (一)“国界”、“边界”、“国界线”、“边界线”具有相同的含义,是指分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之间领陆和领水的界限,及沿该线划分上空和底土的垂直面。
  (二)“划界文件”,是指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边界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边界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第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三)“勘界文件”,是指国界勘定后形成的国界线叙述议定书、边界地图、界标登记表、界标和大地点坐标一览表、岛屿和沙洲归属一览表。
  (四)“联检文件”,是指边界联合检查后形成的、作为勘界文件补充文件的国界线叙述议定书、边界地图、界标登记表、界标和大地点坐标一览表、岛屿和沙洲归属一览表。
  (五)“界标”,是指竖立在边界线上或边界线两侧,在实地标示国界线走向,且其地理坐标已测定并记载于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中的标志,可分为基本界标、辅助界标、导标和浮标。
  (六)“边界林间通视道”,是指在实地边界线两侧一定宽度范围内开辟的通道,目的是使边界线保持通视。
  (七)“边境地区”,是指毗邻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旗)和俄罗斯联邦的区。
  (八)“边界代表”,是指由双方国家授权的,根据本国法律任命负责在一定的边界地段维护秩序并及时处理边境事务的人。
  (九)“边民”,是指双方国家在边境地区的常住公民。
  (十)“主管部门”,是指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确定的,其职权包括根据本协定解决问题的机构。
  (十一)“边界水”,是指国界线所通过的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
  (十二)“船舶”,是指具有或不具有自航能力的水上移动式装置,而不论其用于军事、公务、货物、旅客运输或其他目的。船舶的公务用途包括:在边界上履行监督职能;引航和破冰;搜寻、营救和拖带船舶;水文工作;打捞沉没的财物;教学、体育和文化用途等。
  (十三)“军用船舶”,是指列入一国武装力量编制、具有此类船舶特有的外部标识、由本国现役军人指挥和操作的船舶。双方主管部门用以维护边境秩序的边防巡逻艇不在此列。
  (十四)“跨界设施”,是指跨越边界的铁路、公路、油气管道、输电线、电缆、桥梁、水坝、水闸等设施。
  (十五)“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或水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飞行器,包括飞艇、气球、飞机、直升机等。
  (十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章 国界线走向、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的维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国界线依据下列划界文件确定:
  (一)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
  (二)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三)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
  (四)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
  (五)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六)二○○四年十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

第三条



  双方依据下列勘界文件在实地确定两国国界线走向和界标的位置,并用界标在实地标定边界线:
  (一)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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