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土法炼油”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11: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土法炼油”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土法炼油、炼砷、炼汞、炼铅锌、选金、农药、漂染、电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非法经营活动有所抬头,一些地区有死灰复燃迹象,现就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土法炼油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土法炼油等非法经营活动不仅自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且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执法为民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市场巡查,加大对土法炼油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

  二、明确巡查重点,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强化责任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击土法炼油等非法经营活动中,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重点巡查区域,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措施到位和监管到位。要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做到不留死角。要切实发挥“12315”举报网络的作用,对接到的群众举报要及时处理。要细化监管职责,做到责任到所,分片到组,责任到人,把打击土法炼油等非法经营活动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土法炼油”等非法经营活动时,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对执法情况和问题,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参与查处取缔工作;对有明确执法主体的,应立即通报给有关牵头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取缔工作。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土法炼油”等非法经营活动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足职能给予大力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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