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7: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7〕2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确保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种植源头管理。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蔬菜的源头管理,对所有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包括菜场、收购站的种植基地)一律按照《关于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811号)中有关备案条件和要求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编号规则为:省(市、区)行政区划代码+SC+00000);不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备案,其蔬菜不得供港澳。

  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由收购加工企业向种植基地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获准备案的种植基地,由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并出具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格式见附件),企业在出口报检时须提供加工原料供货证明。

  各局要加大对已备案基地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农业化学品采购、存放和科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收购加工企业管理。各局要加大对收购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要指导收购加工企业按照“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全面推进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建设,保证供港澳蔬菜来自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

  各局在近期要对辖区内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要检查企业对其种植基地的管理情况,凡没有备案基地或其他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取消其供港澳蔬菜资格。有关检查结果和获准备案的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的收购加工企业名单请于2007年3月15日之前报总局。总局将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收购加工企业及其对应备案种植基地名单。2007年4月1日起,未在总局网上公布的收购加工企业不准对港澳出口蔬菜。以后各局要将新增或变更情况及时上报总局在网上更新。

  三、实施标识和铅封管理。要对供港澳蔬菜在建立产品溯源制度的基础上,严格实施标识和铅封管理。从2007年4月1日起,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必须标注种植基地/收购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基地备案号/注册登记号、批次号、产品名称和生产日期,以便消费者识别和对存在问题的蔬菜进行追溯。没有按规定标识的,一律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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