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7: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3.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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