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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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8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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