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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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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