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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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 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意义。民族地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工业化、城市化程度比较低,教育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少数民族农村人口比较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困难大。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解决民族地区“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对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推动民族地区社会进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作用。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构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根本途径,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大力推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多层次、多形式,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二、加大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认真落实《决定》,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资金,对中西部地区要给予倾斜,以改善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国家支持西部民族地区职业学校改善实验实训条件。

  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确保《决定》中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的规定和“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在民族地区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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