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16: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相关文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越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股权结构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境外企业名称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工作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