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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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43号)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
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3届会议于2005年7月22日以MEPC.132(53)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11月22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MEPC.13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
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VI及《氮氧化物(NOx)技术规则》的修正案)
环保会第MEPC.132(53)号决议

  A.《防污公约》附则VI的修正案

  第2条
  1 在现有的第(13)款后面增加以下新的第(14)款:
  “(14)周年日期系指每年相对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效期满之日的日期和月份”。

  第5条
  2 现有标题由下文代替:
  “检验”
  3 现有第5条由下文代替:
  “(1)等于和大于400总吨的每一船舶和每一固定式和浮动式钻井装置及其他平台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
  (a)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或在首次签发本附则第6条规定的证书前进行。该检验应确保其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要求;
  (b)换新检验。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可超过5年,本附则第9(2)条、9(5)条、9(6)条或9(7)条适用者除外。该换新检验应确保其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要求;
  (c)中期检验。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或在第3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它应代替本条第(1)(d)款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该中期检验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布置完全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这种中期检验应签注在根据本附则第6条或第7条签发的证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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