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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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厅质监字[2006]391号)


  为全面掌握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科学判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满足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通部负责全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二、事故统计分析政策性很强,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指导本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

  三、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统计制度,明确领导分工,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范围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一经发现,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

  四、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尽快确定事故统计的分管厅领导、处室领导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并于12月20日前将其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地址报部质监总站。具体联系方式:
  联系人:桂志敬
  联系电话:010-65292952
  传真电话:010-6529297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北京安定门外大街2号交通部质监总站
  邮政编码:100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6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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