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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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最近一段时间,上海、香港等地市场相继发生大菱鲆、鳜鱼等活鱼中检出违禁药物事件。事件发生后,各地渔业部门高度重视,按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果断采取行动,追溯问题根源,加强产地检查,加大用药监控。目前两起事件初步得到控制。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品种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水产品消费安全,经研究,我部决定今年底和明年初在全国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赋予渔业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引导、监管、服务”原则,全面启动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通过执法行动,强化养殖生产监管和质量安全制度建设,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保证元旦、春节期间水产品安全供应。

  二、行动组织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以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为主实施,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参与。

  三、行动内容

  (一)开展养殖用药拉网式排查。各地结合本地区生产实际、养殖品种状况以及用药特点,对辖区内水产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采取现场存药检查和产品药残检测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存药检查以是否存放禁用药物为重点。产品质量抽检要将辖区内重点养殖水产品列入检测范围,重点检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己烯雌酚等禁用药物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限用药物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药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使用限用药物的产品和企业,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必须在休药期满后上市销售。对使用环丙沙星等药物的无公害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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