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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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9号 2006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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