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无锡市腾龙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新加坡代表处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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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无锡市腾龙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新加坡代表处的批复
(商合批〔2006〕950号)


江苏省外经贸厅:

  《关于无锡市腾龙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的请示》(苏外经贸境外〔2006〕88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无锡市腾龙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为:宣传本公司产品、获取市场信息、业务联系并做好售后服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代表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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