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名、广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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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名、广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参加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中心:
  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将于2007年10月19日至28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为做好六城会冠名、广告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城市运动会。根据以往历届综合性运动会的惯例,结合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名、广告等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烟、酒广告,同时也不能出现有碍于健康形象,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广告。所有广告字样或图样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宣传和使用。

  二、运动会总名称“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不能冠以赞助单位名称,运动会各项目比赛可冠以赞助单位名称,格式统一为: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杯”***(运动项目)比赛,赞助单位名称(引号内名称)字节不限。

  三、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期间,各代表团不能冠以赞助单位名称,代表团所属各运动队可冠以赞助单位的名称,格式统一为:参加单位名称(******)队,赞助单位的名称(括号内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字节。

  四、各代表团团服、运动队(员)领奖服上不得出现广告标识,上衣和裤子本身的商标不得超过一处,每处大小不得超过10CM*5CM。各运动队(员)比赛服的广告要求,按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执行。

  五、运动会各单项秩序册、单项成绩册、总秩序册、总成绩册上可以有广告插页,但不得超过5页;广告插页必须插在所有内容的最后面;封面、封底不得有广告字样(单项比赛冠名除外);封二、封三可以出现广告字样。

  六、开(闭)幕式时,各代表团团旗除标明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各代表团队伍中一律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标识。

  七、除上述规定外,涉及到各运动队专用物品、宣传品等的广告行为应符合各项目的具体规定。

  八、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组(执)委会和各项目预赛赛区组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述规定,对运动会所涉及到的冠名、广告等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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