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28: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2月5日以环发[2006]191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专家智囊作用,特成立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

  第二条 咨询委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设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宏观与综合决策的高层专家咨询机构,是加强与广大专家联系的重要纽带,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咨询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主任由环保总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著名专家和环保总局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知名专家、领导组成。

  第五条 咨询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环保总局聘任,任期三年。

  第六条 咨询委秘书处设在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负责咨询委日常工作。咨询委秘书长由科技标准司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任务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针对我国环境与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针对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大环境保护经济和技术政策措施等开展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咨询委秘书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咨询委的调研和咨询活动;反映咨询委工作情况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各类活动信息;为委员提供服务。

相关文章


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加强农村公路信息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参股艾诺系统股份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持续营销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