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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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2006]611号 2006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44号) ,转发你们。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真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借鉴有关措施,积极推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附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
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盐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
  (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盐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食品消费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明确职责、基层推进、制度保障、安全便民”的总体思路,现就加强我省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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