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及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0: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及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


  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工作,使其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将对已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须通过每年的年检,方可继续开展出版物进口经营业务。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 新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后,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二、 已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向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申领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的报告,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核发。

  三、 年检时间
  年检工作每年度第一季度进行。

  四、 年检内容
  (一)按照《出版管理条例》中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要上交上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年来的经营状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年来的进口经营状况数字统计,包括种数(种次)、数量(册、张、份、盒)、金额(万美元)等;是否建立健全进口出版物内容三级审查制度;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出版总署上报备案进口出版物目录;是否未经批准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是否进口过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载内容的出版物;是否将含有禁载内容的进口出版物供货给零售市场;是否超范围经营等。
  (三) 总结检查一年来是否有其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经营活动中有无被处罚记录。
  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五、 年检程序
  (一)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包括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子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年度总结,填写所附年检登记表,于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及年检登记表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写出审核意见,连同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总结报告、年检登记表于3月15日前报送总署,以邮局盖章为准。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我署,其余二份分别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存档。在各地有分公司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其分公司须于1月1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写出审核意见,再由分公司将审核意见、本公司的总结报告、年检登记表等年检材料报到总公司,总公司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于2月15日前统一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年检。

相关文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06年国家免检产品及生产企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及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6号--关于中国水利投资公司更名为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批准夏娇阳等268人为国家级裁判员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